对于尚未入住的房产,尽管并不实际居住其间,仍然有义务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然而在某些地方性的法律
法规规范下,对于那些长久未被占用的房屋,可以适度减少或者免除
物业费用。
这方面的细节问题可由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议定,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形成的协议具有合法性且具有强制力。
首先,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所有业主都必须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所列明的条款档次,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就应由谁来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达成了特殊约定,那么便依照该约定执行,而业主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至于那些已经竣工但尚未售出或移交到物业购买者手中的物业,有关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建筑开发商来负担。
其次,倘若业主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规定,并且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时,业主委员会有权敦促他们限期补缴;即使
逾期未付,物业服务企业亦可行使法定权利,将
当事人告上法庭。
此外,物业服务人员同样不得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方式来
催款追讨物业费。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