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死刑实施的若干规定包括:
第
一,死刑的行使仅限于那些经证实其罪行极为严重者;
第
二,对于在
犯罪行为发生时尚未满18岁,以及在审判期间处于妊娠状态的女性与年满75周岁的人员,应是免于死刑
处罚的。
然而,当已经超过75周岁的人士使用了极度残酷的手法导致他人丧生,则这情况将被视为例外;
第
三,除了依照法律规定由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外,所有死刑案件均需报备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第
四,对于那些应当受到死刑惩罚的罪犯而言,若非必须立即执行,便可以考虑在
判处死刑的前提下附加
缓刑两年的附加判罚。
《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