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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买受人能否将标的物出租

在采用试用期制度的货物买卖交易中,购受方有权在试用期内将所选购的商品用于租赁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在试用期间内,试用买卖的购受方既可选择购买其挑选的货物,亦可不予以购买。
然而,若在试用期限内,购受方已支付部分价款或对货物进行出售、租赁、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形式的行为处理,皆应被视为对购买意愿的明确表达。
因此,试用买卖的购受方拥有在试用期内将所选物品租赁出去,并将此项租赁业务视作对此货物所有权的有意收购的法定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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