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之规定,倘若某人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某种
犯罪行为,却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服务,且此种情形已达到严重程度时,该人的行为便已然构成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在同一时间内,该人的行为还触犯了其他
犯罪法规,则应依据
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因此,当某人的行为同时满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其他
犯罪的构成要件,且
情节严重时,他有可能面临
数罪并罚的
刑事责任。具体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院的裁决,然而,从原则上来讲,若某人的行为涉及多项犯罪,法院通常会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