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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请求是否具备排他性

在完成预告登记程序之后,有关以不动产为特定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将具备其独有的排他性特征。
此种排他性,是基于某种具体民事权利属性产生的,它意味着,同一标的客体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更多的“相同内容”的该类权利,这也正是赋予各项权利排他性的原因所在。
诸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类型的支配权,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质。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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