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因对方存在婚姻不忠行为而进行的
离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无权主张
赔偿权益。
所谓“婚姻不忠”,若仅表现为婚内人士与第三方频繁发生非正常性关系,但尚未构成诸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类似的事实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也就缺少了法律规定的过错元素,所以在执行
离婚程序时无法对其追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换言之,重婚行为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公开地以夫妻名义长久且持续地居住在一起;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类似与婚外异性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居住则被视为另一种类型。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