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家庭中,若其中一方予以阻拦,使得另一方无法对其子女进行探视,那么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选择去法院提
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在
父母离婚之后,不直接
抚养孩子的那一方仍然享有探视孩子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必要的协助责任。
探视权的执行方式和时间,均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但如未能达成协议的话,就需由当地的法院来进行裁决了。
如果当父亲或母亲进行探视时,发现这样的行为会给孩子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时,当地法院有权暂时中止该探视行为;
然而,一旦相关的中止原因得以消除,就应当将探视权恢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