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法律上的有效弃权,必须满足如下几个严格的条件:
首先,必须由具有
继承权的自然人自主,进行明确表达自己
放弃继承的意愿,任何第三方人员(包括
法定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均不得以自身名义做出弃权决定;
其次,该
继承人需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和理解力;
最后,继承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行使其权利并且进行有效操作,即在
继承开始之后且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方式明确无误地表达出他们放弃继承的意愿。
此外,受遗赠者也应该在得知被赠与事实的满60日以内,以
书面形式表达他们是否接受此项遗赠,
逾期未做表态者将被视为主动放弃此项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