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
当事人双方无法享有和履行婚姻中的相应权利与义务,该种关系只能被定义为
同居关系。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同居关系,国家的法律不会给予其保护。
假如其中一方希望结束这种同居关系,只需简单地解除就可以了。
对于
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调无果,则需交由人
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由
重婚行为所造成的无效婚姻,其
财产分配也必须要遵循相关规定,
保证不损害到合法婚姻中另一方的
财产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