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在签署
离婚协议书时,明确表示无需对方支付
抚养费用并不意味着可以剥夺其对孩子的
探视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自离婚关系产生之日起,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亲生父亲或母亲享有
监护和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同时,另一方也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子女的具体方式及时间安排,可以上述原则为基础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交由法定审判机构裁决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