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之前,双方共同投资购
买房屋并将之记载于其中一方的房地
产证之上,若此时婚姻关系未得到地久天长的巩固,另一方若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实其也参与了资本
出资的话,那么该房产将会被定位为
夫妻共有财产,而相关法律则规定,
离婚当事人可以自行商议如何分配和处分该房产。
然而,如果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或者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也曾参与过房产购入事宜,法庭在审判中可能会判定该处房产只属于
房产证上所列明的那一方,作为该人的个人资产,由他或她单独拥有并支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