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
受贿罪案件审判中对真诚悔罪和坦白行为的认定条件主要涵盖如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关于
犯罪事实部分,
犯罪嫌疑人须要毫无保留地供述自己实施受贿之事实真相,具体内容包括受贿事务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
涉案金额及牵扯其中的相关人员等重要信息;其次,在供述态度上,犯罪嫌疑人应以自愿且诚实的态度进行陈述,不得有任何隐瞒、篡改或扭曲事实的行为;再次,关于供述时机方面,犯罪嫌疑人应在
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或者在已被采取
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最后,为避免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因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例如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或更严厉的
法律制裁。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可依法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
犯罪行为,甚至可能免于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