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决定解除所需的文件为一式三份。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被采取该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不得擅
自离开与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乡村;在居留地发生变化时须向有关部门汇报;应在接到要求后立即前往
司法机关出庭受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
证人作证工作;禁止破坏、捏造或者编排
虚假证据;严禁进行串口供行为。若有违反上述规定之情形,则已缴交的
保证金将会被全部或是部分没收,同时司法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撰写悔过书,并需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或者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可能面临
逮捕。而取保候审的解除过程中,其相应法律文书原则上将分别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各自保留一份文件,旨在确
保证据本身效力及其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