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四十六条详细规定,
恶意诽谤罪乃是一种须经告发方能予以追诉的
犯罪类型;换言之,若被控诽谤者不能取得被害者主动告发,便无法牵涉到
刑事责任领域。然而,若诽谤行为对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带来极度损害,即便缺少被害者的告发,亦可依法施行
刑事追责。实践操作过程中,倘若被害者选择向人
民法院启动告发程序,奈何其举证困难,人民法院可依法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援助。此条款意味着,当被害者怀疑自身遭受诽谤之时,可以寻求人民法院之帮助,而法院在审阅案情并确认
被害人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开展相关
证据收集工作。所以,尽管诽谤罪为需被告发后方能审理之案件,但最终能否进行审理则完全取决于被害者的告发以及法院的审慎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假如诽谤行为
情节严重,即便缺少被害者的告发,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