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面积差额系依据建筑面积以及套内面积予以核算,商品房销售面积应合乎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之和。若差额在3%以内,则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基础进行房价款项的结算;若差额超过3%,买受人选择
退房的情况下,出卖方需全额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若买受人不愿退房,则双方可根据面积差额比例以及事先约定的价格,由买受人或出卖方进行补足或双倍返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