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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现象,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
欺诈罪行,其具体表现为,在签订以及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
当事人采取
虚假陈述、掩盖真相等手段,故意误导
购房者做出不当决策,从而获得非法财产利益,并且该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会引发民事
法律关系中的
违约责任与
赔偿问题外,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甚至有可能触犯
刑法中所规定的
欺诈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