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房地产争议
纠纷事件时,常见的解决路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以期达成共识;
其次,尝试寻求调解机构的介入以求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再次,根据
当事人之间事先制定的
仲裁协议,向特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以期获得有效的裁决结果;接着,通过
行政程序获取公权力的支持与保障;最终,如若上述方法皆不可行,便只能借助于
法律诉讼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若您对和解或调解这两种解决策略并不感兴趣,或者在经历了和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有权依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然而,倘若您并未签署过任何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本身存在效力瑕疵,那么您将不得不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期得到公正的裁决。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