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倘若开发企业无法按照双方签署的合约规定按时交付房屋或存在任何
违反合同的行为,购买方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措施
提出诉讼请求。在取得
胜诉后,购买方可依法享有获取
经济补偿的权益。在此种情形下,买方完全具备权力要求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循所签订的
合同条款,同时需承担支付相应
违约金作为惩罚的责任。然而,如若开发商的确无力继续完成所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则应为其自身的
违约行为给购买方造成的所有
经济损失负责,这其中自然包含了直接的
财产损失以及
当事人预期的、未来的经济收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