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谨的法律视角下审视,单纯一次性的房地产出售两回,从本质上说并不一定被视为
违法犯罪行为;然而,若实施此项行为之人,其主观意图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标,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明显表现出欺骗他人的蓄意企图,此时他便有可能利用与其他购屋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实施针对对方
当事人的诈骗行为。当诈骗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基准之后,便存在被认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条款,并因而触犯
合同诈骗罪之
构成要件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