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买房”亦称“
代购房产”或“冒用身份
购房”,其主要特征是:某一方(即租借人/出名人)自愿同意将自身的合法姓名借予他人(即
受让人/借名人)用以购
买房地产财产,然而该房地产财产之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均归属于实际购买者(即借名人)。此种行为的产生往往源于借名人因缺乏
购房资格或其他特定原因而无法直接以自身名义购置房产。然而,借名买房的过程中也潜藏着诸多风险。例如,若有第三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名义所有人手中购入了该房产,那么借名人便可能面临失去所购房产的困境。在此情形下,借名人唯一可行的法律
救济途径便是依据
不当得利原则向名义所有人提出
赔偿请求。那么,在借名买房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对名义所有人进行
经济补偿呢?答案取决于具体案情。若借名买房的行为给名义所有人造成了
经济损失,则借名人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具体的
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磋商并达成共识后方可确定。
《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