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系我国法律所规定的
合同解除之法定事由:
(一)如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二)缔约方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通过明确表达或自身行为方式明确表态不会履行其主要
债务;
(三)一方
当事人如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全面地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该项义务;
(四)当事人一方若出现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至足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者;
(五)法律
法规中另有具体规定的特殊情况。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