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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

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乃是承包商在本工程项目的价款被评估或售卖后,对这笔款项拥有的优先接受偿还的法定权益,相较于普通债权人而言,这种优先权更为优越。
优先受偿权从法律层面上自然诞生并获得支撑,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约定之中。
只要备妥了法律框架内已制定好的少数几个条件,该权益则自行生效。
其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⑴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尚未全部支付拖欠工程款项;
⑵此种权益仅限于由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衍生出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受偿权的受益者必须是由承包商负责承建和施工的建筑工程;
⑷被纳入优先权范围的建筑工程都不得被归类到“不宜评估价值或进行拍卖”之列;
⑸建筑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须依赖任何形式的登记程序。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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