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的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通常应包含如下六个方面:
首先是报告人的个人资料信息(例如姓名、
身份证号码、以及可以方便联系到您的联系方式等等);
其次,需提供有关于实施取保候审之正式决定书的详尽细节信息(其中应包括具体的决定日期、所涉案件的全称、以及相关的案件编号等关键信息);第三,需要明确报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所采取的
担保措施(例如是否缴纳了
保证金或者选择
由他人作为保
证人等情况);第四,需要明确报告人在此期间所必须遵守的法律
法规及相应义务(例如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等);第五,需明确报告人需要前往报到的具体日期与地点;
最后,报告人需要亲自签署并确认以上所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