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人
民法院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裁决;在买受方因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与出卖方产生的
纠纷中,人民法院需主动征询包销方的意见并邀请其参与
诉讼程序以达到公正公平的结果;另外,若买卖双方、包销方以及买受方已经就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该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各相关方的
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
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
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解除合同的,如果
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
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
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
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贷款和
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