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
购房资质缴纳
定金后能否索回款项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首先,若开发商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曾做出过允诺能够协助客户获得
购房资格,并在其诱惑之下促成
购房协议的签署以及定金的交付,则该客户有权向开发商请求全额返还已
付定金。若开发商拒绝履行此项义务,客户可选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以涉嫌
欺诈为由对其提
起诉讼。
其次,若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获取购房资质,如自行与中介机构或其他渠道达成承诺,但最终未能成功办理购房资格;或者在计划出售房屋时出现失误,未能成功完成房屋注销手续;亦或是由于个人疏忽,误将名下房产记录错误等情况,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可能会拒绝退还定金。然而,具体处理结果仍需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