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房屋买卖纠纷时,我们既可参照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
纠纷解决途径进行处置,亦可通过友好协商来化解矛盾。通常情况下,
房屋买卖合同内会指定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是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途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明确规定,该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公民个人间、
法人组织间,以及这些主体与其他组织间因财产上权益及人身权益引发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四条也明确指出,
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
纠纷,必须是双方自愿且达成了仲裁协议。若无此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单方面
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