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逾期交房期限自合同明确记载的交房日期起正式开始计时。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交房事宜,经过依法多次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法履行相应义务并同时未能给予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时,
购房者有权依法行使
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补偿,此外还需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
然而,若在催告后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已经成功履行了交房义务的情况下,购房者便无权再行主张
解除合同,但是仍然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因
逾期交付而导致的额外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