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付房屋行为属于
合同违约,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类重要的经济合同,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各方
当事人均需严格遵守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若有任何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行为未达到约定标准,则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还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依据具体违约情形向对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亦可就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详细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