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期交付房屋所涉及到的
违约责任问题,现行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予以交付,而经过我方恰如其分的提醒后在三个月这个合理期限之内得以实际履行此项义务的话,我们作为
购房者,将可行使权力要求开发商对
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
赔偿;
然而,如果在经过我方同样的提醒之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这个合理期限之内按期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我们作为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合同关系,并提出退还已支付款项的请求。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