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这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主要途径:和解、调整、
仲裁以及
诉讼等四种方式。
首先,和解这一
处理方式重点关注在适当的环境下,通过双方间友善而平等的协商来寻求解决
纠纷的共识;
其次,针对调解的这一策略,其更加强调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力量,引导当事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谈判及互相做出让步的过程;
再次,仲裁作为一种公正且具备
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灵活多变,处理速度相对较快,同时赋予了
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而且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常常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最后,当以上所有的解决方式都无法奏效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
合同争议的
最后一道防线,它不仅仅是指接受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
法规,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