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对房屋质量缺陷的全面修复工作后,购买方有权寻求相关补偿,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就因此事而导致的停工时间所产生的
误工费用进行
赔偿;
其次,考虑到购买方可能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精力来因应对此做出的出行计划和差旅费用的额外支出;
第三,对于因
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装修费用,包括材料采购成本以及装修工人的
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损失也应予以合理补偿;
最后,对于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室内设施及器具的损坏,同样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