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
欺诈之举,应根据
消费者提出的请求,向消费者追加其所遭受的损失;而追加
赔偿的金额,则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享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数目;如追加赔偿的数额尚未达到人民币五百元,则应直接定为人民币五百元。法律界另有特殊规定的,则应遵循该等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