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二手房地产市场环境下,各类
欺诈行为层出不穷,我们将之概括为以下三个主要
类别:
首先,一部分窃贼通过
伪造虚假的身份资料,采用欺骗性手法博取买家的信赖,进而从买家中骗取押金和购买款项;
其次,一些不良租客利用其得以自由出入交易场所的便利条件,篡改此处房产应有的
产权证明文件,进而采取诈骗行动;
最后,还有一部分
犯罪人员会巧妙地声称自身具备提供
购房贷款服务的能力,以此误导
购房者,从而获取他们对于交易房屋的所有权。为了提升自我防范意识,购房者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务必进行严谨的核实工作,确认实施骗局的人员的真实身份以及所交易的房屋是否拥有合法的产权;
其次,在选择购买二手房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始终保持警觉,避免轻信
虚假广告或流言蜚语;
最后,在签署书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及相关条款,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免受任何侵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或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等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