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者自行设立并构建而成,如若子孙未能为其双亲设立此项居住权,那么他们的父母将会无法享受到该项权益。
然而,即便不具备居住权,身为子女依旧需要尽到孝顺与尊敬长辈的责任和义务。当到了对父母施以
赡养这一关键时刻,子女的住所便赋予了父母法定的居住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