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可行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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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处理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需在具有法定权限的地方人
民法院提起
申诉,通常情况下,该项责任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承担裁判干预权责,然而,倘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其常居地所在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
其次,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中需详细列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
身份信息,申诉的具体要求,申诉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理由,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若因特殊原因无法以
书面形式提交申诉状,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申诉;
最后,如果法院认为申诉符合
立案标准,便会收取相应的
诉讼费用。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