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付房产之
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违约金标准设定为在每延误一日之时,向购买方支付成交总价百万分之五的金额作为
违约金。若有
当事人因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主张进行调整,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必须使违约金超出实际所造成的损失的30%;
其次,才能考虑进行适度下调。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以致无法弥补其损失,提出增加违约金数额时,应以实际违约导致的损害作为参考标准来决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