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置房产的
消费者遭受“
一房二卖”的不公待遇时,他们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协商来寻求问题解决方案,或者提请
仲裁机构介入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可以走
司法途径提
起诉讼。在此种状况下,消费者身拥诸多法定权利,包括请求解除与卖方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追偿已经支付的房款及相应的利息收益、要求
赔偿因
卖方违约而导致的
经济损失等等。
此外,消费者还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
购房款的双倍。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卖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公民,那么消费者将无法获得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支持,只能主张收回购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并要求赔偿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