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均可被视作为“
欺诈行为”:
首先,在销售现房时,将质量欠佳或不合格的房产谎称为合格甚至优质房产予以出售;
其次,销售现房过程中,蓄意隐瞒房屋实际面积,意图从中获取暴利;
再者,将普通合格的房产冒充成优质工程,借此
欺骗消费者并获取优质工程所带来的额外利润;
最后,销售明知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房屋。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