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房产纠纷,我们
首先可以寻求房地产管理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部门的协助,请求他们进行调解。
其次,当以上途径无法圆满解决时,
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诉诸于
仲裁机关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
此外,如果您对相关行政部门的
处理方式感到不满,亦可直接向其投诉,或者前往房屋所在地区的法院提
起诉讼,以期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
根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所谓“人民调解”,即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运用说服、疏导等策略,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
民间纠纷的一种活动形式。而在《
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二十条则规定了,当事人在提起
诉讼时,应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相应份数的副本。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口头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其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知晓此事。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