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予买受人,则买受人可递送正式的书面催告信函,以期在协商过程中明确双方共同商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以及督促开发商尽快全面履行其应当承担的
合同义务;倘若催告信函寄发至开发商之后经过累计达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收到对方有效回应或解决办法,此时买受人有权行使其所享有的
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1)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