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因延期交付房屋而引起的
法律纠纷时,相关
法规规定如下:若开发商在经过催促后能够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那么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其
逾期时间内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接受催告并有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恰当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将有权终止合同,此时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