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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针对“一房二卖”这一纠纷,以下具体处理方案可供参考:
首先,当涉案房屋尚未正式移交时,应当恪守优先注册原则。
其次,若发生两方当事人均未对该房产进行预估算价与过户登记的情况,此时应优先考虑已率先完成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一方。
再者,若双方当事人均已签订相关合同但均未履行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形下,应将实际占有者(即实际控制人)视为首要考虑对象。
此外,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进行预告登记及房屋移交事宜,则应尊重支付款项较早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若出现两份内容相同、签署时间相同的合同,则应优先考虑已实际交付房屋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均未实际交付,则优先考虑先进行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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