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制度,是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功获取了《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相应的预登记通知单之后,在与
购房者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其项目所辖区域内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
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