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延期交房所引发的问题,相应的解决途径主要在于
购房者与开发商展开深入磋商、寻求调解办法或者通过
法律诉讼加以解决。假如出现了
合同违约并侵犯到
当事人权益的行为,那么当事人便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同时对由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予以相应的
赔偿。若开发商的严重
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得以实现,那么作为买方的当事人则有权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