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
保证性质之一,其约束力不仅针对支付押金的一方
当事人,同时也覆盖至收款方一方。若支付方有诸如违约等失信行径,其所交纳的押金将概不退还;而倘若收款方在收到押金后出现
违约行为,则必须向购买人双倍返还押金。在涉及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例如房屋的出售方发现房屋售价随市场行情水涨船高,进而萌生悔意,不愿履行售房义务,那么这种情况无疑构成
卖方违约,根据押金罚则,卖方须承担向买方返还双倍押金的责任。若买卖双方因押金返还事宜
发生纠纷,且经协商无果,可选择通过
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