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所提供的福利住房,其所有权属于
法人实体所在的机构。该机构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对福利住房负有实际性的管理及分配职责。员工享有的权益则仅限于
使用权或者
居住权;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满足了相关规定,员工也可以购买或租赁由机构分配的福利住房。当员工在福利住房中居住满五年之后,便可向机构提出申请,以购买该房屋的全部
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