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购房者遇到房屋交付
逾期问题时,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构成法律层面的
违规行为,而仅仅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按时收到房屋,即存在逾期的现象,此时购买方有权向出售方进行催告,要求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
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三个月,但仍未交付房屋且出售方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来解释这种拖延的话,那么购买方就有权利通过
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所有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将由出售方负责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