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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延期催告函发给给谁

对于逾期交房的现象,无疑体现了开发企业的违约行为。即便是提供了相关的通知,依然无法排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身为开发商,理应按照双方订约时所设定的交付日期履行交房义务,此乃刻不容缓之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如约完成交房任务,买房人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延期交房的具体原因及情形,可将其划分为如下几类:
(一)开发商因多种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经过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但同时提供了合理的延期理由,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无需解除购房合同。尽管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但该延期理由尚属购房者可接受范畴,例如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而短暂停工,现已恢复施工等,此时购房者可选择继续等待,并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作为赔偿
(二)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未给予合理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在此情况下,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身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开发商虽存在延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得以顺利交付,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向开发商提出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的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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