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允许通过合法途径对合同进行解约。
2、两方或多方都可以通过明智且同意的讨论来结束
合同关系。
3、在法律层面上,撤销与解除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4、
可撤销合同是
民法领域内可变通及
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中的一类。这种
合同类型主要是因为其制定过程中的意识表达不够真实而受到质疑。
5、这类合同的有效性完全依赖于合同各方的意愿,因此它被视为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形式,然而,它与绝对无效的
无效合同还是有所区别的。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