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中,以下三种情况均被明确界定为卖方可能存在的
欺诈行径:
首先,卖方蓄意掩盖未获取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实际状况,或是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其中包含着两个层面的欺骗行为,即并未实际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
伪造、虚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依据相关
法规的解释,此类情况将导致
买卖合同被判定为
无效合同。
其次,卖方故意隐瞒其出售房屋已被
抵押的事实。当房屋处于抵押状态时,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从而使买方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最后,卖方故意隐瞒其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真实情况。这种情况实质上等同于
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现象。而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则意味着该房屋已被出售给特定的主体。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